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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

    2020-01-14 返回列表

    山東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應用

      第三章    新建建筑節能

      第四章    既有建筑節能

      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

      第六章    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建筑節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民用建筑節能相關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筑節能(以下簡稱建筑節能),是指在保證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辦公、商業、服務業、文化、教育、體育、醫療、交通等公共建筑。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筑節能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建筑節能管理的具體工作,可以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筑節能管理機構承擔。

      發展改革、經濟信息、財政、國土資源、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建筑節能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筑節能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建筑節能管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根據財政收入的增長情況和建筑節能事業的發展適當增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建筑節能規劃,并根據規劃安排建筑節能專項資金,用于支持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開發應用、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等建筑節能活動。

      第六條  對在建筑節能工作中取得優秀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

      第七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省實際情況,組織編制嚴于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地方建筑節能標準,依照法定程序發布并監督實施。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綠色建筑標準,實行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制度。鼓勵建設單位根據節能、節水、節材、節地、環保和節能運行管理的要求,建造優于現行建筑節能標準的綠色建筑。

      第八條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對建筑節能法律、法規及有關知識的宣傳,增強公眾的建筑節能意識,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第二章    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應用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建筑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開發與推廣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落后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并及時更新推廣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技術與產品目錄。

      建設單位、設計企業、施工企業不得在建筑活動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與產品。

      生產、使用列入推廣使用目錄的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等扶持政策。

      第十條  鼓勵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粉煤灰、爐渣、尾礦等固體廢棄物為原料生產新型墻體材料和其他建筑材料。

      在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和區域內,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粘土磚(瓦)。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手續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對象、征收范圍、征收標準或者減征、免征、緩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應當根據建設工程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標準執行情況返還建設單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結余部分按規定用于支持新型墻體材料研發和推廣等建筑節能工作。

      第十二條  鼓勵開發應用建筑墻體保溫與結構一體化技術。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試點示范等措施,逐步提高建筑墻體保溫與結構一體化技術的應用比例。

      第十三條  建筑節能產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組織生產。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并征求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按規定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實行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認定制度。未經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技術與產品,不得作為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宣傳、銷售和使用。具體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章    新建建筑節能

     

      第十五條  編制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應當優化城市空間布局,統籌考慮建筑節能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應用。

      編制城市、縣城、鎮詳細規劃,應當在建筑物布局、形狀、朝向、采光、通風、密度、高度和綠化等方面符合能源利用和建筑節能標準的要求。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提出的規劃條件,應當包含建筑節能的內容。

    第十六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應當征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就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提出意見。對大型公共建筑項目提出意見,應當依據民用建筑節能評估機構出具的建設項目合理用能評估報告作出。

      對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十七條  設計企業編制的設計方案應當包括建筑節能設計專項說明,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包括建筑節能專篇,明確建筑圍護結構、采暖空調系統的節能措施與技術指標要求等內容。

      第十八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節能審查,并在審查報告中單列節能審查章節。未進行節能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及相關規定的,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

      第十九條  施工企業應當編制建筑節能專項施工方案,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規范施工。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等應當進行查驗,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從事建筑節能工程施工的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建筑業企業專項資質。

      第二十條  監理企業發現施工企業未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規范進行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企業改正;施工企業拒不改正的,監理企業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并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等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裝。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相關規定。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建筑節能信息。

      第二十二條  建筑節能各分項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建筑節能專項驗收,對驗收不合格的,應當責成施工企業整改。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節能專項驗收報告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對于符合要求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建筑節能認可文件,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必備資料。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標、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

    第二十四條  公共建筑應當安裝用能分項計量裝置,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應當同時安裝節能監測系統。

      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筑應當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置、用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居住建筑安裝的用熱計量裝置應當滿足分戶計量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鼓勵在建筑屋頂、墻面等部位實施綠化,降低建筑能耗,其綠化面積可以按照規定折算為建設項目的綠地率指標。

      第二十六條  建筑節能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圍護結構保溫工程的保修期限為十年,當事人約定期限多于十年的,從其約定。

      

    第四章    既有建筑節能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實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規劃和年度改造計劃,對不符合建筑節能標準的既有建筑的圍護結構、供熱系統、采暖制冷系統、照明設備和熱水供應設施等進行節能改造。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標準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在舊城區改造、舊住宅小區綜合整治時,應當同步進行建筑節能改造。既有建筑的圍護結構裝修、用能系統更新時,應當同步實施建筑節能改造。

      同一熱源或者換熱站供熱區域內的既有建筑,應當按照建筑節能改造計劃統一實施節能改造。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執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激勵政策,推動社會資金參與既有民用建筑的節能改造。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的節能改造費用,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使用的公共建筑節能改造費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權人按照規定共同承擔。

      供熱系統管網改造、熱計量裝置費用由供熱企業承擔。

      建筑節能服務機構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的,可以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資金支持、稅收優惠和融資服務等。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筑,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率先進行節能改造。

    既有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應當按照標準安裝用能分項計量裝置和節能監測系統。

      第三十一條  依法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其建筑節能改造由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作為節能改造實施主體。未依法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可由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政府指定的機構作為節能改造實施主體。

      住宅節能改造應當充分征求業主意見,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可以實施節能改造。

      業主應當配合經依法批準的節能改造工程實施。

      第三十二條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完成后,改造實施主體應當按照建筑節能改造標準組織驗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生態保護、可再生能源資源狀況等實際情況,組織編制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專項規劃,采取鼓勵措施,推進太陽能、地熱能、水能、風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應用。

      采用國家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中的技術和產品的,依法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進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時,應當對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進行評估。具備條件的,應當選擇合適的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采暖、制冷、照明和熱水供應等。

      鼓勵具備條件的既有建筑應用可再生能源。

      第三十五條  具備太陽能利用條件的新建建筑,應當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并與建筑一體化設計、施工。太陽能利用條件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十六條  居住建筑采用地熱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供熱、制冷技術的,其供熱、制冷系統用電應當執行居民用電電價。

      

    第六章    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

     

      第三十七條   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保證建筑用能系統的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改動或者損壞建筑圍護結構和用能系統。

    公共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定節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明確節能工作崗位責任,加強建筑用能系統監測、維護和能耗計量管理。

    第三十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評價分析。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定期將能耗情況報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九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筑能源審計制度,依法對高能耗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進行能源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向社會公布。

      高能耗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審計結果進行節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保證節能監測系統正常運行,并與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節能監測系統聯網,實時上傳分項能耗數據。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建筑重點用電單位及其年度用電限額,對超過用電限額的征收公共建筑用電超額附加費,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钣糜诩扔薪ㄖ澞芨脑?。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二條  供熱企業應當及時對供熱系統進行維護,保證供熱系統運行符合節能標準要求。

    對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用戶,供熱企業應當按照用熱量收費。

    第四十三條  使用空調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室內空調溫度設置夏季不得低于26攝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攝氏度,但特殊用途的除外。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行建筑節能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建筑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考核評價的內容。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全省開展建筑節能工作情況定期形成評價報告,報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對有關人民政府建筑節能工作情況進行通報。

      第四十五條  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監察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建筑節能專項資金、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和公共建筑用電超額附加費的收取、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筑節能知識納入相關從業人員培訓、考核內容,提高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

      第四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建筑節能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進行舉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查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對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  建設單位、設計企業、施工企業在建筑活動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與產品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  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繳,并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五十一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在施工現場公示建筑節能信息的;

     ?。ǘ?/span>未按照規定組織建筑節能專項驗收的。

      第五十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安裝用能分項計量裝置、節能監測系統、用熱分戶計量等裝置的;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

    第五十  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擅自改動或者損壞建筑圍護結構和用能系統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  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報送能耗情況或者上傳分項能耗數據的;

    (二)高能耗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進行節能改造的;

    (三)公共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室內空調溫度設置溫度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十  將未經認定的技術與產品作為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宣傳、銷售和使用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十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米愿淖冃滦蛪w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對象、征收范圍、征收標準或者減征、緩征、免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

     ?。ǘ┙亓?、挪用建筑節能專項資金、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和公共建筑用電超額附加費的;

     ?。ㄈξ慈〉媒ㄖ澞苷J可文件的建設工程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的;

     ?。ㄋ模`反建筑節能法律、法規的行為不依法進行查處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行為。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  本條例自2013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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